《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之智能化设计应重点关注条文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废止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所有强制性条文。
与《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等其它智能化常用规范相比,调整/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
建议智能化设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条文表述 |
变动情况 |
解读 |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
新增 |
宾馆客房、单位宿舍、医院病房等带有卫生间、浴室的楼层,其下方经常设置有管理部门的智能化设备用房(如电话/广播/信息网络/会议集控机房)。 采用地面双层楼板、排水管位于本层方案可部分解决楼板渗水、地面漫水及就地维护维修问题,但不能保证其中的隐患可以完全难免。机房提资时,建议严格按新规范要求,避免承担责任。 布线间/弱电间等机房贴邻办公区茶水间、卫生间较为常见,设计图纸上应有相应的防水措施内容。 |
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应控制: 2 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
新增 |
此规定涉及安全、节能和设施管理。 智能照明管理系统已成为智能化系统设计的标配项,如医院、宾馆、办公楼、图书馆、展览馆、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虽有应急疏散照明设施,系统故障时如无手动功能,现场一片漆黑,容易引起人员恐慌。设计时应选用带有手动开关模块。 |
5.1.4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
新增 |
星级酒店、医院等项目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源较多(如卫星电视、自办节目及当地有线电视节目),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对音视频内容要监管要求,设计时增加远端监听、监视和控制等功能。 |
5.1.5 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实时发布语音广播的功能。当公共广播系统具有多种语音广播用途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2 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3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4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
部分新增(红色字体) |
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紧急广播时由人工接管、通过话筒实时发布命令,是应急处置的最重要措施。 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与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供电时间一致,避免个别环节出现短板,确保疏散过程的持续性。 另外,《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21)已取消-2010版本的全部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归入本规范。 |
5.1.7 会议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功能。 |
保留 |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2012)已有类似条文。 会议系统图上,会议讨论和同声传译控制主机应标注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接口,并详细说明应急联动控制策略及流程。 |
5.2.2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
新增 |
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相关条文上升为强制性规范,要求CO超过一定阈值时实时报警,并启动排风设施,以确保空气质量。 该条文可解决现有大部分建筑物地下机动车库空气流通不畅、有害气体浓度过大、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等顽疾。 |
5.3.4 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其负荷等级供电。 |
新增 |
安全防范系统是仅次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最重要安全设施,安全防范系统和安防监控中心供电电源务必保证具有高可靠性、稳定性。 监控中心机房空间经常合用(包括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总控室等),安防监控中心专用回路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或低压进户第一级配电柜引出独立回路,避免受其它负载故障影响。 安防系统设计应明确安全性等级,配置相应的供电及后备电源设施(如紧急报警装置7*24h不间断设防、安全等级4级的电锁应72h供电)。 |
5.3.6 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应具有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 |
部分调整/新增(红色字体) |
原条文针对“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现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均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系统图/大样图上的电锁、门禁控制器、挡车器、电动门及管理平台等均应清晰表述应急联动接口关系。 |
5.3.8 公共建筑自动扶梯上下端口处,应设视频监控摄像机。 |
新增 |
自动扶梯处人员密集,安全隐患多(如孩童洞洞鞋、衣物、手指被夹缝隙),且扶梯本身也经常发生故障。 该条文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险情,联动现场紧急处置或疏导,并对突发事件音视频录制、留痕,以便后续还原事态、滤清责任。 |
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1、2新增,3调整 |
本规范特别关注布线系统安全,将1、2条升级为强制性条文。 与电气标准条文相比,取消“封闭吊顶”中“封闭”文字;同时将“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调整为“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 这里的“有可燃物的建筑闷顶和吊顶”指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建筑物的闷顶和吊顶,一般仍采用金属管槽。 |
6.1.2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
新增 |
保障布线系统安全性的另一重要措施,可避免配电电线散热不良、绝缘水平降低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带有POE供电的通信线路与一般的控制、信号传输线路区别明显,有必要按40%填充率设计。 |
6.2.1 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
新增 |
缩减保护导管壁厚是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常见现象。 地上楼层常用JDG管,按《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T∕CECS 120-2021),其管壁厚均不低于1.5mm。 |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 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
新增 |
该条文针对线缆明敷情况,如地下室、水泵房等保护导管预埋不到位的摄像机、门禁缆线,一般采用壁厚2.0mm的SC管。 JDG管壁厚为1.5/1.6/1.9mm,不合要求。 智能化工程较少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如KJG管)。 |
6.2.3 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 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
新增 |
一般采用壁厚2.0mm的SC管。 |
6.2.6 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 2 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3 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
新增 |
建议所有智能化配电、控制、通信、信号线缆均穿保护导管或沿金属槽盒敷设,管槽燃烧性能≥B1级、毒性指标≥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d0级。 |
6.3.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室外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应采用护套线、电缆或光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
新增 |
智能化室外管网常用排管,连接摄像机、扬声器箱线缆局部直埋地下,线缆均穿保护导管敷设。 室外管网设计应综合根据室外管网总图布置方案,避免与其它地下管道接近。 |
7.2.6 除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外,智能化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智能化系统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2 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 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3 智能化系统单独设置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材。 |
新增 |
对智能化系统的接地作了专项规定。 TN-S供电系统安全可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智能化设施低压供电。 智能化设施采用等电位联结并接地保护,可抑制电磁干扰、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采用不小于25mm2接地铜线。 |
(编写时间:2022年8月)